【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8日 前海法院审结首例律师费转付案件——被告诉讼前后的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30万元律师费。
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先后发行了A、B两期短期融资券,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这两期债券共计3000万元。被告向原告兑付A、B两期融资券存续期内的利息,但未在债券到期日兑付本金。
原告遂于2016年5月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两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30万元。
前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水泥有限公司除逾期兑付债券利息外,诉讼期间未向原告返还涉案两期融资债券本金,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没有事先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依法诉请被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依法有据。本案案件事实涉及债券付息时间、违约金计算基数,被告就原告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提出异议,原告若无专业法律人士介入,在缺乏诉讼技能、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难以正确应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寻求法律专业服务具有合理性。
被告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没有遵循法院指引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影响了诉讼进度,造成原告巨额资金被继续拖延占用,司法资源被不必要浪费,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应该承担无过错方也就是原告的律师费用。
本案律师费用虽然在诉讼中尚未实际支付,但金额并没有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并非原告臆测待付金额,且该费用确为原告损失,法院应该足额支持这一诉求。
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前海法院判令胜诉方律师费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减少虚假、恶意诉讼,也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在履行民事义务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有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专家点评】
在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下,为了防止守约方因聘请律师而增加支出,前海法院应配套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
所谓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身的律师费用,还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通过这种转嫁制度将胜诉方的支出降低,加大败诉方的诉讼成本,对败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随着深圳经济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频繁,目前各级法院都遭受着“诉讼爆炸”带来的窘迫,有的法官每年要审理三百多起案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比比皆是,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而近在咫尺的香港,由于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弊端,使当事人考虑到诉讼风险及后果,转而通过和解的手段化解纠纷,上诉率不到15%,三审终审率不到8%,从而有效控制了恶意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法官从繁重的审判活动中解脱出来,让受害人乐于寻求律师帮助。
如果在前海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加大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的成本,形成良性的诉讼环境,保障每个前海的企业享受基本的法律服务,平等地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前海法院敢于试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和律师费转付制度,必将得到律师界的广泛支持,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律师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 徐建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