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间合作,已为行业内外所诟病。有的人说,法律所彰显的自由价值与律师所追求的人生价值可谓一拍即合,于是乎,律师不仅善于融通法律中的自由,而且善于演绎人生自由。试想,好不容易黏上自由并找到人生自由机枢,想让他/她让渡自由,好比将判定终身监禁的人刚释放出来又将他/她逮回去,这是何种滋味?因此,律师之间由于不能让渡自己的自由从而致使谁也不是谁的谁,没有“委身”的可能?!也有人说,律师之间之所以难以展开合作是因为律师个个都很有个性,有思想,谁愿意受他人指指点点或如三陪小姐般虚情假意一番却难以达成默契!当然,还有很多理由,但个人认为这些不过是表面看起来有些道理,但仔细推敲,全然没有触及实质。
有道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里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为己”是前提。至少是由己推人的前提,如果真的做到无我了,要么是道成肉身或修成正果了,要么是自我毁灭了!二是“为己”是为了更好“为他”。这是符合人性的。这或许就是儒家所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一个连自己都难以依靠,难以维系的人谈什么心忧天下,这种人要么是精神异常的人,要么是神经异常的人!既然追名逐利是世俗世界的常态,平常人就难以超越。虽然“历史上曾经盛行的各种公私论述依稀可辨:有新的等贵贱、均贫富之论,也有新的大同式理想;有以领袖、党国为公为一的法家式主张,也有公而忘私的儒家式伦理;有类似理学的去私之论,也有类似明末有过的那种思想反动;有以革命意识形态包装的‘大公无私’的豪言壮语,也有借“天下为公”观念展开的现代批评意识。而如今,中国人民似乎还徘徊于公、私之间,仍在寻找一种观念的平衡,一种具有时代感的理论表达,一种不离现实又超越现实的现代意识形态。”但此不过是国人思想和行动的条件而不是结果本身。因此,我们都在名利圈里共生或寄生,又怎能苛刻他人出三界,超六道轮回?
正是介于你我之间,利己利他之间,所以才导致手心手背的选择。但毕竟我们都习惯于“你、我、他”的约定俗成表达,因此,“我”始终处于中心或核心位置,至于“你”和“他”不过是因为“我”在场,才体现出了三足鼎立格局,因此,在“我”缺场的空间中,已经没有了“你”和“他”,因为已经转化为了“我”和“你”,即便这样,当“我”的再次缺场,则只剩下了一个“我”了,而不是“你 ”,因为“你”已经消融在那个“我”当中了。所以,既然“我”如此重要,因此,就不能缺席,一旦缺席,将会有新的“我”出场。从这个意义上,“我”始终是原初的,属第一位的,否则哪有“你”和“他”序列存在。因为,一旦缺少“我”的场面,也就没有主体可言了,只有当“我”出现时,才有可能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或人与外界的关联,否则,一切都是虚无。
因此,律师间合作的不快,不仅是因为崇尚自由,或个性鲜明,张扬太过所导致,而最为核心且难以启齿的是在“利益”面前,作为主体的“我”难免私心杂念多一些,从而在合作对象之间便有了各种说辞。我们或许一直受制于一个命题“愚弄”,即财产即人格。财产即人格命题自有其哲学意义,但一味追求财产,将原本作为解放我们手段的财富扭曲为人生目的的话或者说人的价值唯有物化才能被量度的话,这将葬送人的高贵。事实上,财富不过是身外之物而已,财富多寡并非是唯一证成人格或能力高下。因为,财富不过是作为生存条件之一,还难以刻度拥有财富就拥有美好或幸福人生。古人说,英雄难过美人关。我看,这个“利益”就是英雄难过的那位“美人”,即便如此精英的律师,也难以通过理性解决如此感性的命题。因此,谁来分配都面临着对他人分配多了,不情愿;分配少了,心有不安。此时此刻,何以解忧,唯有孔子曾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他老人家说这话或许轻描淡写,但殊不知“均”不过是人类构筑大同世界的理想,几千年过去了,无数思想家,哲人都在“均”字上做文章,但结果却总是遥不可及。看来,孔圣人的这句话只能作为在律师业匍匐前进的今天,律师间合作的理想范式或引领律师间合作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