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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8-11-27 00:00:00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九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