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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法院】施工单位须对超过质保期的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5 17:06:13    作者:良讼

       2023年6月30日、8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先后下达(2021)川1502民初5432号、(2023)川1502民初5884号二份民事调解,某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纠缠长达8年之久的工程质量纠纷案宣告结案,蒲杰博士及团队代理的房产公司完全胜诉。

房产公司开发宜宾某住宅小区,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作质量责任和保修期,并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届满后退还。2015年1月,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但是,3个月后,其中三栋房屋的外墙面砖开始空鼓、脱落,房产公司多次书面要求建筑公司维修整改,房产公司对当时明显可见的空鼓、脱落部位进行了整改,但因空鼓、脱落持续发生,建筑公司在二年期满后便拒绝整改,房产公司便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整改。

之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完成了工程造价结算。截至2018年2月,房产公司尚余尾款约1330万元、质保金约1800万元未付。2020年6月,建筑公司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产公司退还质保金和工程尾款。房产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整改为由不同意支付,并提出反诉,请求建筑公司赔偿外墙面砖重做、地下室漏水等费用以及已发生的维修整改费约3037万元,等。

本案争议问题较多,主要焦点是:质量保修期满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修理、重做责任?其其中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是否就是真正合格?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抗客观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单方委托所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结论,是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0年12月,宜宾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二份民事判决,对本诉部分,以尚未支付的尾款构成到期债权为由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尚付尾款,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为由驳回建筑公司请求房产公司退还全部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对反诉部分,以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费尚未发生或者未确定为由驳回房产公司请求建筑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院,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了增加支付利息外,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蒲杰博士及其团队律师代理房产公司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另行提取诉讼,请求建筑公司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整改费合计约2800万元。

鉴于生效判决认定房产存在质量问题,翠屏区法院直接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方案设计图鉴定,并整改设计图基础上进行整改费用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建筑公司主动求和,认可鉴定得出的整改费,翠屏区法院作出前述两份调解书,建筑公司用应收质保金抵扣应付整改费,房产公司全面胜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索赔纠纷,争议在于: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提出诉讼,是否存在超过质保期,承包人不再承担责任的问题。

蒲杰博士全面阐述了工程验收并不等于工程质量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不能成为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挡箭牌”。现将该案代理意见主文摘录如下:

(一)外墙瓷砖空鼓、脱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涉案工程中三栋楼的外墙面砖从2015年4月起持续空鼓、脱落,建筑公司进行过局部维修,后来拒绝维修,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目前,外墙面砖仍持续发生空鼓、脱落,属于客观事实,建筑公司主张外墙面砖经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不能形成有效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登载的“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说理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任何否认客观事实的辩解都不能被采信。

(二)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系建筑公司施工造成。

1.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反证外墙瓷砖空鼓、脱落不是其施工造成。

首先,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单》无房产公司指派的见证人员和监理人员签字,不符合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材料送检的程序规定,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证明所使用的粘贴材料合格。同时,该检验单只是8#楼的外墙抹灰天然砂、外墙抹灰水泥的送检情况,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三栋楼外墙面砖所使用的粘贴材料合格。

其次,对工程进行的任何验收,并不能真正发现建筑物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不等于建筑物真正合格,也不等于验收合格可以成为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的“挡箭牌”。(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民事裁定认为,“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市政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尽管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并等于真正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对质量问题免责,无法律依据。

2.建筑公司主张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系业主不正当使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无证据支持。

首先,三栋层高30层的高层楼宇出现外墙瓷砖脱,不可能是业主使用不当引起,建筑公司辩称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不足采信。

其次,建筑公司同期施工了九栋高层楼宇,六栋没有空鼓、脱落,三栋空鼓、脱落,却辩称“雨水长期腐蚀”等自然因素导致质量问题,违背常理,不足采信。

第三,建筑公司主张,地震是引起瓷砖脱落的原因。经查询,从2015年2月至2020年1月,所在地共发生三级以上地震15次,建筑公司施工的其他楼宇都没有出现外墙面瓷砖脱落,唯独三栋楼发生瓷砖脱落,说明地震并不是这三栋楼外墙面砖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

第四,建筑公司辩称建筑物竣工时间越久,瓷砖脱落的可能性越大。但是,2015年1月才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为什么不到3个月外墙面砖就开始发生脱落并持续至今,显然不是竣工时间久能解释的。外墙面砖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不到二年就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建筑物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并不是时间久的原因。

3.房产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外墙瓷砖空鼓、脱落原因鉴定,建筑公司无证据可推翻,且未申请重新鉴定,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鉴定意见载明,三栋楼的外墙面砖全部27组检验批粘结强度现场检验平均值最大值为0.28MPa(MPa读作“兆帕”,系粘结强度单位),最小值为0.02MPa,各组检验批的结果均大大低于《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第6.0.1条规定的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的标准。建筑公司辩称建筑材料合格,粘贴强度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等的辩解,都不能否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分析了对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的三个原因是:其一,找平层与基体粘结界面处存在粘接力不足的质量缺陷;其二,找平层材料自身内聚力较低,粘结强度低于粘结饰面砖工程所需的性能指标要求;其三,分层施工的找平砂浆在上下两层界面结合处存在粘合力不足的质量缺陷,毫无疑问不是建筑公司施工造成。

(2)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结论明确、具体,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目前,国家尚未对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工程质量鉴定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司法鉴定”,对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的判断应依据有效规定执行。鉴定机构依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取得有《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证书》,具有从事房屋质量鉴定工作的相应资质。同时,《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员韩某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课程培训合格证,鉴定人员的资质合法,建筑公司主张鉴定意见缺乏资质,没有依据。现行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签字才能出具鉴定报告,建筑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上只有韩某一人的签名,主张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没有依据。

(四)“带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然应承担返工、修理责任,以超过质保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就应承担返修责任,并无期限要求。

2.施工单位除了承担工程质量的返修责任外,还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经鉴定,外墙瓷砖空鼓、脱落属于粘结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导致,属于施工本身就“带病”,并非保修期限内出现的问题,建筑公司应承担返修责任,而非保修责任,以保修期满为由主张免责,没有依据。建筑公司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主张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最高法院在类案中的裁判观点,不应采信。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采信房产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认定涉案三栋楼外墙面砖空鼓、脱落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质量问题仍未解决,经鉴定外墙面砖粘结强度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公司要求退还质保金不符合条件,驳回建筑公司请求退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对于房产公司主张的后续整改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待整改费用实际发生后向建筑公司主张。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省高院驳回建筑公司对质保金部分的判项。  

写在后面】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是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的施工单位的责任底线。施工单位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非规定什么样的期限才是“合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重做的保修责任。因此,准确把握工程质量制度和保修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正确代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代理人紧紧抓住如下几点证明以超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对建筑物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返修,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制度和保修制度的立法区分,得到一、二审法院采信:

第一,用法律价值取向及大量类案裁判证明“竣工验收合格”并非“工程质量真正合格”的立论逻辑,驳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就可以免责的观点。

第二,用诉前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意见证明外墙面砖的粘结强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从而让法官产生工程质量本身就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确信。

第三,外墙面砖在房屋竣工后不久就发生空鼓、脱落且一直持续,并非质保期届满后发生,区分工程质量本身不合格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驳斥质保期满后不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

第四,用同期施工的其他楼房的外墙面砖未出现空鼓、脱落的客观事实,反驳建筑公司辩称的涉案三栋楼房的外墙面砖空鼓、脱落系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引起的意见。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