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3日,申请人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汪×(乙方)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有:第5.3条:乙方同意,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相应的艺人管理公约、规则或制度。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等公约、规则或制度的各项规定。第9.2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签订了《附件一:艺人直播行为规范》,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签约艺人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播、封禁直播间、永久封停并解除协议,同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第二条“视频直播间违规定义”的第2.2.3条为:进行具有性挑逗性质的表演或行为,如表演脱衣舞等;2.3.3条为:(1)严禁男性赤裸上身,女性刻意露出乳沟(以最多可以露出主播胸的1/3为标准);(2)严禁刻意露出胸罩、底裤。
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提到:“我们那个擦边模式最多用2天我们就走别的风格了,我们也有古风的风格。”“就是开了灯跳舞,不关灯了,其实就是关,只看到身材,比较擦,开了灯就是正常跳舞的啊。”但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四名主播表示家里人接受不了这种方式,认为跟小姐没什么区别,家里人觉得在搔首弄姿,因此于2023年11月11日缺播,并口头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事宜。
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向四川××律师事务所账号6437018191000××转账人民币103000元,附言:律师费。另查明,本案未产生保全费。
二、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整;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用2.1万元整;3.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案涉《主播合作协议》,是由于申请人违约在先所致。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4-7页,申请人负责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于直播过程中进行擦边行为。该要求有违合同目的初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主播合作协议》第11页视频直播间违规定义第2.2.3条以及2.3.3条,主播于直播过程中不应当进行具有性挑逗性质的表演或行为,严禁模仿各种低俗、色情动作。根据合同公平原则,该违约条款不应仅约束被申请人,擦边行为是指在直播短视频等平台上靠衣着暴露、行为挑逗吸引眼球的低俗行为。由于申请人擦边要求常导致被申请人直播时账号被封,无法满足直播时长。由于申请人先有违约行为,被申请人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购买直播设备以及舞蹈培训费用等支出并非被申请人专属,申请人旗下其他主播仍继续进行使用直播,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以填平损失为主,惩罚为辅,此外申请人具有违约行为,以上费用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3.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14页,由于申请人先有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申请人仍坚持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与被申请人无关,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三、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申请人要求其进行擦边直播行为。申请人老板女朋友的语言表述显示其明知存在擦边事宜,并对擦边模式的使用对被申请人具有控制权,这与被申请人主张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违背《艺人直播行为规范》进行擦边表演能够印证,因此仲裁庭认定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擦边表演。由于该擦边表演受到了被申请人所在女团家人作为一般普通观众的质疑,描述为“看着焦人”、“搔首弄姿”、“说啥子跟……那种小姐有啥区别,喊我不准干了”等,不符合普通群众的普遍审美及价值观,已违背公序良俗,而且申请人要求的擦边表演极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违反《艺人直播行为规范》构成违约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擦边表演是违约行为。
申请人作为公司,在《主播合作协议》中占据强势地位,其可以控制和安排被申请人的直播内容,而被申请人作为合同弱势一方和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面对申请人提出的擦边表演要求,必然会产生疑虑不安,从常理上无法相信申请人在将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再提出擦边表演要求,从而置被申请人于违反《艺人直播行为规范》乃至违约的险境,故被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不能实现与申请人通过合法直播的合作来获益的合同目的,在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拒绝了申请人的继续直播表演要求并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违约,无须向申请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案系因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保全费,故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裁决主文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9112元(已由申请人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四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五、专家点评
(一)本案的社会背景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产业,MCN(Multi-ChannelNetwork即多频道网络)机构与网络主播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具有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的综合属性。
在实践中,MCN机构大量招募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作为素人网络主播,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条件苛刻的主播合作合同,例如约定高强度的保底直播时长、较低的保底报酬、较长的合作期限、高额的违约金等等。如果素人直播能爆红,MCN机构则通过收益分成,如果主播违约,MCN机构则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向主播主张高额的违约金。甚至有部分MCN机构为获得流量,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主播进行低俗表演。而网络主播往往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一方面签订了苛刻的主播合作合同,另一方面不注意保存证据,发生纠纷则一走了之,导致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二)本案裁决书的亮点
裁决书清楚地表明,由于主播将MCN机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删除,MCN机构承认的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有“我们那个擦边模式最多用2天,我们就走别的风格了,我们有古风的风格”。该语言虽有不当,但语义含糊,且无直播视频佐证。但是,从主播举证的无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直播视频来看,仲裁庭从内心确认MCN机构多次要求主播进行擦边直播,而且擦边直播的内容确实有悖普通人的三观。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虽然在法律上均属于平等主体,但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体系下,主播作为处处受MCN机构控制和安排(例如舞蹈培训、直播内容、获取收益,等等)的个体,必然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仲裁庭不能将法律地位的平等,简单机械地套用到现实的社会活动中,因此,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主播既能继续在MCN机构处开展直播,又能够不听从其擦边直播的要求。
综上,仲裁庭对唯一一份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认真研判,结合聊天人身份、语境、语言表述,最终认定MCN机构要求主播进行了擦边表演,构成违约,主播有权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MCN公司主张的30万元违约金。
裁决书条分缕析,对相关法律关系和证据的分析合法合理合情,在直接证据较少情况下得出的裁决结果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本案的借鉴价值
1.审理案件需从多角度分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既要维护契约,又要从不同的角色反复代入,多维度观察案情,换位思考,例如在本案中要从三个视角来看,一是MCN公司视角来看合同的约定与主播的拒播;二是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看直播是否具有低俗性;三是从合同弱势一方和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的视角来看合同的履行:面对MCN机构提出的擦边表演要求,自己是否会产生疑虑不安?自己是否还能相信MCN机构在将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再提出擦边表演要求?是否擦边表演最终会置自己于违反《艺人直播行为规范》乃至违约的险境?自己是否还能与MCN机构通过合法直播的合作来获益?通过多角度的分析,仲裁裁决才能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守护年轻从业者的职业底线:被申请人作为零零后年轻主播,代表了直播行业大量初入社会的弱势从业者。裁决书支持其因“拒绝低俗要求”解除合同且不担责,既保护了其职业尊严与合法权益,也向年轻从业者传递了“坚守公序良俗、拒绝违规要求”的正向信号,避免其因弱势被迫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
3.强化公序良俗的司法导向:裁决书将“普通群众的普遍审美与价值观”作为裁判重要考量,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履行要求不具法律正当性,彰显了仲裁对社会公序的维护,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商业合作中兼顾“商业利益”与“社会价值”,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