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实业公司、周××、卢××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青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重庆××实业公司对重庆重庆××置业公司的660万元律师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认定周××、卢××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判令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中,债务人股东通过恶意转让股权、关联交易转出资本等手段意图逃废债务,二审法院抽丝剥茧,依法精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及“抽逃出资”规则,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源于一起破产重整专项法律服务。2021年,重庆××置业公司等为参与××公司破产重整,共同聘请某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约定了风险代理律师费。后因重庆××置业公司在重整进程中单方退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重庆××置业公司等需连带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60万元。
然而,裁决生效后,重庆××置业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律师事务所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重庆××置业公司的原一人股东重庆××实业公司及现股东周××、卢××存在一系列逃废债务的嫌疑,遂依据《公司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他们对重庆××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某律师事务所的追索,重庆××实业公司及周××、卢××构筑了多道“防火墙”。二审法院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严密审理,并逐一作出回应。
一、 重庆××实业公司是否应对其一人股东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实业公司抗辩称:案涉债务经仲裁裁决确认的时间在股权转让之后,故债务并非发生在其作为一人股东期间;且已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重庆××置业公司。
二审法院认定: 债务形成时间应以债权实际发生时间为准,而非裁决作出时间。在重庆××实业公司作为一人股东期间,案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已终止,结算义务已经产生,故此债务形成于重庆××实业公司持股期间。同时,法院认定重庆××实业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因出具不及时、内容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不当,不具有证明效力。结合两公司间存在无合理理由的大额资金往来、人员混同等情形,足以认定重庆××实业公司财产与重庆××置业公司财产混同。
判决结果: 重庆××实业公司未能完成其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对重庆××置业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现股东周××、卢××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周××、卢××抗辩称: 他们在向重庆××置业公司实缴2000万元注册资本后,次日将款项转至其他公司,属于正常的长期股权投资,并非抽逃。
二审法院认定: 该投资行为极不合理。首先,接受投资的重庆××装饰设计公司、重庆××科技公司均为“空壳”,经营和资产近乎为零,重庆××置业公司却以近20倍的超高溢价向其投入巨额“资本公积金”,缺乏商业合理性。其次,该两家公司与重庆××实业公司实控人存在密切亲属关系,实为关联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以不合理价格将刚实缴的资本转出,实质是将公司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扣除对两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部分的150万元外,周××、卢××其余1850万元的转出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改判周××在1665万元、卢××在18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成功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抽逃出资责任打击逃废债的典型案例,二审彻底纠正一审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时间锚点”,债务形成于其持股期间,即便事后转让股权,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仍难逃其咎。这有效遏制了股东通过“金蝉脱壳”方式逃避历史债务的企图。
其次,重申了资本维持原则的严肃性。股东出资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二审判决透过“长期股权投资”的外衣,精准识别出利用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的本质,果断将其认定为抽逃出资,体现了司法对“资本显著不足”及“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最后,本案判决有效震慑了试图通过复杂的股权架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掏空公司、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