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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能办一个案子吗?
发布时间:2026-10-16 16:39:08    作者:蒲杰博士

一年能办一个案子吗?

——对律师同时担任数十甚至上百家仲裁机构仲裁员现象的反思

文 / 蒲杰博士

 

近年来,律师行业出现一种现象:部分律师的简介中,“仲裁员”身份密密麻麻排列,有的同时担任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从直辖市到地级市,名单越列越长。一个朴素的问题随之而来:律师的本职是代理业务,一个人同时担任那么多机构的仲裁员,一年在一家机构能办一个案子吗?笔者曾无不调侃地问一位同行:“那么多机构的仲裁员,一年能办一件吗?”对方避而不答。

 

一、精力算术与履职赤字

 

仲裁员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份实实在在的裁判工作。一个仲裁案件从接受指定、阅读卷宗、主持庭审、参与评议,到起草、修改、完善裁决书,通常需要投入数十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复杂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等类型,案件材料动辄几百页,甚至几千页,庭审可能持续数小时甚至数日。即使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办完一个案件也需要相当的精力投入。

 

如果一名律师同时担任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即便每年在每家机构承办1-2个案件,一年的总量也可能达到上百件。而律师的本职是代理业务,需要面对自己的客户,出庭、谈判、出具法律意见、处理常年法律顾问事务。一位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终究有限。在代理业务与仲裁裁判之间,必然存在时间精力的冲突。更何况,办理异地仲裁机构的案件还需要出差,消耗的时间往往是本地案件的两三倍。若将出差时间计入,一名身兼众多机构仲裁员的律师,能够实际投入办案的时间就少之又少了。其结果不难推断:在绝大多数机构的名册上,该律师只是“挂名”,一年甚至数年都办不了一个案子。

 

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简单的算术问题。名册上的名字越多,单个机构实际使用该仲裁员的概率就越低。即使偶尔被指定或选定,其裁决效率和质量也难以保证。更极端的案例已经出现:据媒体报道,某仲裁案件中,边席仲裁员在开庭时竟在火车站用手机连线,边走边审,庭审成了儿戏,最终该裁决因程序不当被法院撤销。这虽属极端个案,却折射出部分仲裁员对裁判职责的轻视态度——当仲裁员身份沦为头衔装饰,认真办案就成了一种奢侈。

 

二、头衔功能异化:从裁判职责到营销符号

 

既然明知精力有限,为什么仍有律师热衷于担任数十上百家机构的仲裁员?部分答案在于,仲裁员身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专业信誉的象征和市场竞争的工具。

 

在律师行业,担任仲裁员通常被视为专业能力的背书。尤其是担任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意味着其专业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对于律师而言,这一身份可以被写入简历、律师事务所宣传册、投标文件、介绍材料。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仲裁员”三个字往往意味着更高的专业权威和更强的议价能力。一些企业客户在选择律师时,也会倾向于选择具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认为其更熟悉裁判逻辑,更能有效代理仲裁案件。

 

问题在于,当目的从“裁判”变成“包装”,仲裁员身份便不再是严肃的责任担当,而成了可以批量获取的符号资源。担任的机构越多,头衔越多,看起来越“权威”。至于是否真正在该机构办案、是否熟悉该机构的规则,反而成了次要问题。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律师在宣传中模糊了“仲裁员”与“代理人”的边界。有的律师对外宣传自己是某仲裁机构仲裁员,却并不说明自己已多年未在该机构办案;有的在代理仲裁案件时,有意无意地让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知悉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以营造某种心理优势。一旦仲裁员身份成为招揽案源的工具,其正当性基础就会被动摇。

 

三、机构管理缺位与专业性隐忧

 

客观而言,律师担任仲裁员是国际通例,我国《仲裁法》也明确将“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列为仲裁员任职条件之一。仲裁员中律师大约占50%。律师熟悉商事交易、理解当事人诉求、具备争议解决经验,这些特质使其在仲裁裁判中具有独特价值。因此,问题不在于律师能不能担任仲裁员,而在于担任多少、如何担任、能否保证履职。

 

这一现象的形成,仲裁机构同样难辞其咎。长期以来,一些仲裁机构将“名册规模大”“仲裁员层次高”作为宣传重点,热衷于聘请知名律师(尤其担任某种职务的律师),却忽视了聘任后的实际使用和考核管理。名册越厚,机构似乎越有“实力”。有些仲裁机构一年收案只有几百件,聘请的仲裁员却多达数百名。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仲裁员全年也轮不到一个案件。名册中的大量名字,从录入之日起就注定了是“挂名”。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扭曲了当事人的选择预期。当事人在名册中挑选仲裁员时,往往依据专业背景、资历、社会职务等作出判断。如果名册中的某些仲裁员实际上无暇办案、缺乏专业能力甚至根本不会被指定,那么名册的功能就被严重削弱。更严重的是,一些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缺乏退出机制。聘任之后,无论是否实际办案,名分往往可以长期保留。有的仲裁员十几年未在一家机构办过一个案子,却依然名列该机构名册。这种“重聘任、轻履职”的管理模式,实质上为名册虚化提供了制度温床。

 

更为隐蔽的问题是专业性错配。很多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混进了不少刑法、行政诉讼等非商事专业的法律人士。商事仲裁机构的案件类型是商事纠纷,而刑法、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人士是否具备处理复杂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令人怀疑。仲裁机构热衷于选聘知名人士以扩大机构名声,却忽视了专业匹配这一最基本的要求,这无疑进一步削弱了仲裁的专业性。名册中的“名气”如果不能转化为裁决中的“专业”,对当事人而言就只是一纸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仲裁机构都对此无动于衷。据了解,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对担任仲裁员身份过多的律师不予聘用,或不再续聘。这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仲裁机构需要的是能真正投入时间、认真办案的仲裁员,而非“装饰品”。但这样的机构目前仍属少数,更多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筛选和退出机制。

 

四、制度供给不足与公信力流失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仲裁法》和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对仲裁员兼职数量的限制、勤勉义务的界定、考核退出的机制等,基本都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任职条件,侧重于专业资历,但并未对仲裁员同时任职的数量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规定最低履职标准。对于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拖延程序、长期不办案、不当宣传身份等行为,法律和机构规则往往缺乏明确的治理措施。此外,我国仲裁机构数量众多、设立分散,各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同一名律师在不同机构担任仲裁员的情况,没有统一的平台可以查询,信息不对称加剧了混乱。

 

仲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而非诉讼,除了程序灵活、保密、高效之外,更重要的是信任仲裁机构能够提供专业、公正的裁判。如果名册虚化、仲裁员角色异化,这种信任就会逐渐流失。前述火车站边走边审的个案,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公正如何保障?当“合理怀疑”普遍存在,仲裁的制度信誉就会在无形中耗损。

 

五、出路:从“名分管理”走向“履职管理”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和立法者共同努力,核心思路是从追求名册规模转向注重实质履职。

 

第一,合理限制仲裁员兼职数量。可以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仲裁员信息平台,登记并公示每位仲裁员在各机构的任职情况、实际办案数量、培训和考核记录。在此基础上,推动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同时任职机构的数量作出合理限制,比如原则上不超过十家。对于超过合理数量的,或者要求其说明实际可投入的时间,或者不再续聘。

 

第二,建立“名誉仲裁员”与“执业仲裁员”分离机制。对于具有较高专业声誉、但不一定有时间经常办案的人士,可以聘任为名誉仲裁员、咨询专家,但不得列入可供当事人选定的正式仲裁员名册,也不得使用“仲裁员”身份进行商业性宣传。这样既能发挥其专业影响力,又能避免名册虚化。

 

第三,强化仲裁员履职考核和退出机制。各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员设定最低履职标准,比如年度最低办案量。对于连续多年未实际办案、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的仲裁员,应当及时调出名册。对“休眠仲裁员”要定期清理,保持名册的活力和可信度。

 

第四,规范律师对外宣传仲裁员身份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制定相关执业指引,明确律师在简历、宣传材料中使用“仲裁员”身份的边界。不得虚报、夸大仲裁员任职情况,不得以仲裁员身份明示或暗示可以影响案件结果,不得在代理活动中不当利用仲裁员身份获取程序优势。

 

第五,探索建立职业仲裁员制度。建立和培育职业仲裁员队伍。职业仲裁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仲裁为业,仲裁报酬为收入来源。职业仲裁员制度涉及报酬保障、案源分配、职业伦理、监督惩戒等配套机制,可以先行试点、稳妥推进,但这一方向是值得探索的。

 

总之,“一年能办一个案子吗?”这个朴素的问题,是检验仲裁员名册成色的试金石。一个真正有责任感的律师,不必以担任多家机构仲裁员来证明自己的专业地位;一个真正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也不需要通过名册的厚度来标榜自己的实力。仲裁员的价值,不在于头衔的数量,而在于每一次居中裁判时的专业、独立和公正。与其在那么多家机构的名册上挂名,不如在少数几家机构认认真真办案。这既是对当事人信任的尊重,也是对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负责。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